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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六要明确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中“重大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与中国基金业共同成长!中欧基金刘建平:感恩时代的馈赠,未来十年将是公募发展黄金期
今年两会期间,业内多个声音呼吁启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现行《基金法》于2013年6月实施,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原则下,10年间基金行业的规模增长、产品和公司创新、发展活力等方面均呈现出了蓬勃发展态势。但也要看到,10年以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如全面注册制、资管新规、外资独资等公募大扩容等。站在基金业25周年节点,重新梳理《基金法》与行业发展的关系,以有效回应现实需求,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法》只是一系列金融相关法律的其中之一,《基金法》的重新修改不仅要考虑到基金业自身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和其他法律之间、当前市场实践之间等各方面的兼容问题,牵涉到《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多个领域。
为厘清其中的关键问题,券商中国记者近日独家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李曙光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便从事企业破产与兼并重组问题研究,相继参与过《期货法》《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工作,还有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等多年一线实践经验。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