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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绕过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擅自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其无力偿还债务,上市公司是否为其承担偿还义务?对此有私募人士表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提供了裁判标准,强调上市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形式审查义务,同时明确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决策或决策文件被撤销或无效的,则该对外担保应当认定无效。
人声鼎沸之时“闭门谢客” 鲍无可、黄海等明星基金经理暂停大额申购 当前限购的还有这些名将
都怕错过大行情?近一月机构调研次数增近100% 有百亿私募平均每天“逛”6家公司
国泰君安:资本流出压力已经有所减轻 预计人民币仍将维持双向波动
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公司的发展,设立私募搞投资无可厚非,但玩私募是一把“双刃剑”,玩不好还会反噬自身。
近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选资本与加加食品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加加食品大股东卓越公司和浙银协同资本、优选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深圳景鑫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加加食品以保证人的身份盖章出具《保证书》,并载明:鉴于优选公司是契约型基金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出资4亿元成为景鑫中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约定的优选资本的收益为10%/年。卓越公司为加加食品大股东,加加食品自愿向优选资本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就是因为这份保证书,导致了后续的官司,那么优选资本讨要债务的事件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优选资本与加加食品集团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优选资本因与被上诉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