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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后,证监会表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2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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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适用文件中指出,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其次,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五项条件之一,包括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担任大中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担任证券公司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