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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为规范私募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笔者建议,应尽快完善并出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要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业绩报酬提取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性。
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标准 22万亿私募市场迎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据报道,某投资者在2021年9月以150万元申购某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到今年4月底还亏损近10个点,但近期私募机构给他发邮件,要提取3万多的超额收益的业绩报酬。笔者认为,私募管理人应切实担起信义义务,不能将自己的超额业绩报酬建立在投资者痛苦基础之上。
该投资者表示,“前两年这家私募跌得比指数还厉害的时候,我们也是一直支持他们。然而现在超额回来了,但基金还在亏损的状态,他们就急着要提取超额业绩报酬,我们有点难以接受。”
该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参考是中证500指数,只有超越指数的超额收益才会有业绩报酬,与基金最终的绝对收益无关。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频率,将会影响到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数额多少,计提时点一般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分红之时、赎回之时、清算之时等时间节点。计提频率越高,当然对基金管理人越有利,在有超额收益的时间点将业绩报酬拿到手,基金业绩没有跑过业绩基准的时候又无需承担责任。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