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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二、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对相关问题承担的责任;四、离任人员的基本职责、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五、离任人员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六、离任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七、与离任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
“拍屁股走人”将彻底成为历史,监管层已下决心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等关键人员的离任审查要点进行规范。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日前向基金公司和托管行下发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基金公司关键人员离任审查要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基金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基金托管行托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也被要求接受离任审查。
早在2004年9月,监管层就要求高管和基金经理离职要进行离职审计或审查,但当时并未对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透露,虽然目前各家基金公司对高管和基金经理都有离职程序,但是各家基金公司的审查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的基金公司做得非常详细、深入,有的基金公司只是“蜻蜓点水”,监管层对此颇不满意。《指引》一旦实施,上述现象将彻底改变,离任审查有了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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