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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基金行业再度掀起“公奔私”大潮,今年已有110名基金经理离任,引发市场关注。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规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池云飞也表示,除了个人原因,“公奔私”还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所在公司文化、公司战略规划、公司考核机制、激励制度等因素有关。
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标准 22万亿私募市场迎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再有百亿基金经理离职 “去明星化”之后 主动权益的出路在哪里?
近年来基金行业再度掀起“公奔私”大潮,今年已有110名基金经理离任,引发市场关注。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规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对基金经理“公奔私”产生影响,延长静默期到1年,基金经理在选择职业道路时会更加慎重,也可以杜绝利用短期市场关注度招揽资金等行为。
基金经理“奔私”静默期延长至1年
建实施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