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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原监管人员的任职限制,孙安民说,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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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在三审稿中,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未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三审稿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VC、PE不列入监管范围是三审稿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审、二审中的关注焦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