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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标准 22万亿私募市场迎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2017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公告规定“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鑫阳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62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62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社会公众可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