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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内人士指出,与现有规定相比,基金法草案的覆盖面更广。比如,虽然基金公司督察长不属于经营相关的职务,但也属于被监管机构的职务,按照基金法草案,证监系统官员要去基金公司担任这一职务也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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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到被监管机构任职。
新华社的报道称,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基金法草案因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内、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官员—督察长—总经理
按照以往法律审核往往需要“三读”的惯例,基金法草案很可能将在12月28日通过表决获得通过,并择期开始实施。在该法律正式实施之后,证监系统官员“下海”的路径或将大大改变。从另一个角度,这或将使一批已有心“下海”的官员加速转型。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