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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贵的那个,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