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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经证监会研究,调取工作底稿并非保荐人履行上述评估程序的必要程序,实践中保荐人也可以通过问询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要求出具说明等方式进行评估。
1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来看关键表述:
1、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要依法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并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适人员,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招股说明书撰写工作。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说明书,提升招股说明书的规范性。
3、完善合理信赖制度,细化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明确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可以依法免除行政法律责任。
4、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撰写与编制招股说明书时,应当减少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紧密结合发行人自身特点进行披露,并注重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