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导读]: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标准 22万亿私募市场迎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嘉兴睿泰九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投资过程中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存在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三、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姚国强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兼执行董事,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