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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近日,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进行了修订。此外,检查人员在发送非现场检查通知时,同时向检查对象发送廉政监督提示,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工作的廉政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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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近日,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明文规定检查对象需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并详解了自律检查的七大主要方式,以及对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行为准则作出了明确界定。此外,为了避免检查人员谋取私利,《文件》还对检查人员的工作禁区画了“红线”。
自律检查工作需循途守辙
《文件》规定,协会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适用本规则。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此外,协会可以根据自律检查工作需要,委托地方行业协会或者基金服务机构,聘请或者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协助自律检查工作、出具专业意见。受托检查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协会对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