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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售“原始股”和基金可定罪

2011-01-05 06:45: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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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4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虚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