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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