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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即将“二读”:PE入法之辩

2012-08-06 01:38: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刘俊海认为,在基金法中不仅需要为PE确权,还要提供一个默认的PE行业的章程、“合同范本”。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属性,在募资时不能进行“点到面”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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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对于PE等创投机构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一直存在争论。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本次“新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一条新增内容似乎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PE是否纳入基金法?以何种形式入法?哪些环节应该入法?这一困扰司法界的问题历经13年仍未找到答案。

  昨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之后该修订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俗称“三读”

  但修订草案最后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一条似乎又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早在2011年初,修法小组就曾将前一个版本的修订草案下发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老版本曾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意即私募股权投资也让纳入基金法的范畴。但最新的修订草案却把该定义删除,同时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