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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14号
当事人:包维春,男,1965年2月出生,1999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5日任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冯振民,男,1976年1月出生,时任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吴春永,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经查明,包维春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冯振民、吴春永存在内幕交易。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包维春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包维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冯振民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吴春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冯振民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振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