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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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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被告人厉某某在庭审现场。当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老鼠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宣判一起“老鼠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