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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旨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理性投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投资者重视股票内在价值,有利于倡导价值投资。
根据《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