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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进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
2月22日,证监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边界、持牌机构准入门槛、销售业务、机构退出机制等六大方面颇具看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厘清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
二是清晰界定销售相关持牌机构,除基金销售机构外,基金销售相关服务机构可办理销售支付、资金监督、份额登记、信息技术服务等单项销售服务业务;其他类型机构均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
一是清晰界定销售业务行为,在原办法“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础上,《销售办法》将交易账户开立与信息查询等业务活动纳入规制范围。
三是清晰界定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互联网流量导入、互联网系统嵌入等问题,规制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求相关业务合作应当确保基金销售活动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收集、传输、留存基金投资人任何基金交易信息。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