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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的四个建议

2020-09-24 00:00: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此外,应尽快根据《证券法》授权,推动大资管立法工作,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作为大资管的上位法,同时,制定《资产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完善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法律规则体系,明晰诸如管理人信义义务、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等重大问题,同时考虑引入诸如破产管理机制、管理人及基金经理责任机制等创新做法,为实践中的法律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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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实践表明,私募基金“爆雷”后,在风险处置上存在明显问题。其一是从司法裁判实践上,普遍不支持投资者以到期为理由,按照基金当时净值进行赎回或退出。这导致很多情况下,明明基金已经“烂尾”,但投资人只能眼睁睁看着管理人收拾烂摊子,而长期无法退出。其二是基金出现问题后,更换管理人不太容易实现。其三是管理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单独清偿时有发生。

  建议应当考虑引入类似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机制,在私募基金出现问题,比如到期无法正常清算分配,且资产明显出现恶化,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情况下,管理人、投资人、外部债务人、监管机构等,均可向法院申请该基金破产,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引入外部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借助《破产法》规则,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一方面杜绝不公平的个别清偿,另一方面突破了更换管理人的限制,同时,对基金资产进行有效盘活和处置,避免基金长期处于待清算状态。

  第二、 做实管理人责任承担机制。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