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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高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和相关事实,足以认定涉案证券账户中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系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
宣判结束后,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就李旭利一案的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做了通报,并就为何维持原判作出解释。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股票是否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邹碧华表示,在案证据证实,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涉案证券账户于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购买股票的时间、种类高度吻合。且除了此次购买之外,从未有购买上述股票的记录,而此次交易是涉案证券账户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