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意见稿细节曝光。据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指引》对分红也进行了约束。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在加强资本积累、强化投资研究、风险防范、信息科技、投资者教育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投入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产品中长期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据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量化指标。
《指引》要求,在高管考核方面,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方面,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对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指引》提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如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