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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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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