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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解读“56号文” 私募需防范税务法律等多方面风险

2017-12-18 08:36: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据介绍,管理人把税负转嫁给投资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投资合同中作出税负转嫁的明确约定,二是通过降低收益率吸收这部分税负。

  中国基金报记者赵婷房佩燕吴君再过十几天,增值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对私募基金来说意味着什么?在专业人士看来,税收新规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影响较大,涉及产品收益、成本,以及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纷

  再过十几天,增值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对私募基金来说意味着什么?在专业人士看来,税收新规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影响较大,涉及产品收益、成本,以及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纷纷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按照“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税务人士看来,新规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影响最大,实际应税要根据投资标的进行区分。

  据了解,从增值税角度看,合伙制、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税收形式并不相同。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基金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在“140号文”出台之前,是按照一般增值税征税规定独立缴税。不过,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合同设立的,不具备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安永税务部合伙人梁斯尔表示,在“56号文”出台之前,法规尚不清晰,要求契约型基金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存在困难。如今,新规明确了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