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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一家上市银行发布的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公告引发了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该上市银行到底有没有达到提前赎回的触发条件。按该行此前发布的可转债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如果该行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则该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总之,上市公司在融资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均应更为重视投资者、呵护投资者信心,这既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共同构建活跃资本市场的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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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家上市银行发布的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公告引发了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该上市银行到底有没有达到提前赎回的触发条件。
按该行此前发布的可转债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如果该行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则该行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该行9月4日公告称,公司股票自7月28日至9月4日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5.48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12元/股,已触发赎回条件,该行决定行使赎回权。
不过,部分投资者却认为,5.48元/股的130%并非7.12元/股,而是7.124元/股。由于目前A股股票价格显示小数点后两位,按赎回条款,股价要高于或等于7.124元才能赎回,实际上是高于或等于7.13元,即该行少算了“1分钱”。若按7.13元/股重新统计,上述区间只有13个交易日符合条件,因此不符合赎回标准。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