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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实上香港联交所不仅将规则规定的案例认定为反收购行动,同时也会将其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定性为反收购行动,联交所认为,“收购意图在于将收购的资产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规则”的交易即属反收购行动,这样才可遏制一些市场主体按照政策来量体裁衣、明目张胆规避借壳上市的收购行为。
6月2日,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九有股份购买北京景山创新100%股权的重组申请未获通过。证监会否决理由是:“本次交易中控股股东盛鑫元通违反公开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九有股份重组被否依据的条款是《重组办法》的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条规定较为宽泛,适应性较广,在市场人士看来,证监会这次的否决理由可谓“四两拨千斤”,可能显示证监会对规避借壳的审核态度越来越严格。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对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中的“购买资产”是指“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只有购买资产达到100%比例方才构成借壳上市。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