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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修改后的新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但对具体注册资本不再有要求。对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一)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四)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五)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本市场竞争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修改相关规定的决定》。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删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中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删去《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项“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