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2018-11-20 00:00: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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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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