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具体标准 22万亿私募市场迎信息披露“操作手册”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既有权决定提高,也有权决定降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经研究决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