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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月还款额度不高于月收入50%

2019-01-30 00:00: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细则》表示,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细则》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另外,借款人通过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以下为《细则》原文: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