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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宣告的及时原则

2007-05-21 00:00:00 编辑:基金速查网

[导读]:可以说,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申请与受理”、“破产清算”两章节的立法意旨和法律规则的结构分析,破产宣告的及时性,理应体现为与申请受理的同步和一致性。

  破产宣告,一般被认为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宣告一旦作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对法人、企业员工及债权人产生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是全部破产程序的转折点。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独立一环,自破产宣告起,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为目的。

  考察破产法的立法演变,无论是现行《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还是即将生效的《企业破产法》,都未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作出破产宣告的时间。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作出破产宣告的时间也不尽相同。一些地区的受诉法院认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随之作出破产宣告,即将受时间等同于宣告的时间;而另有一些则认为,破产申请的受理只是 ...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