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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后,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并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读者来信: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得到基金持有人直接授权的情况下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后,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并享有下列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 ... 网页链接